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
文号:财检办字(1995)165号  发表时间:1995/10/1  有效性:有效

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

1995年10月10日 财检办字[1995]165号
  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参加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人员,都要遵照执行:

  一、努力学习,积极工作。认真学习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各项文件和有关财经法规,提高政策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振奋精神,集中精力,努力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检查任务。

  二、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检查、处理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得以情代法,以权代法和徇私舞弊。

  三、谦虚谨慎,注意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查明情况,分清是非,宣传政策,讲明道理,以理服人。不得简单粗暴,盛气凌人。

  四、坚持群众路线,讲究工作方法。认真做好大检查中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被查单位的领导、财会人员和职工群众积极主动地配合和支持检查人员搞好检查工作。要十分重视群众举报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能处理的要抓紧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

  五、加强组织观念,坚持请示汇报。经常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遇到疑难问题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在上级没有作出决定以前,不要轻易表态。不能擅自越级答复和处理问题。

  六、紧密合作,加强团结。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工作上互相配合,生活上彼此照顾,同心同德,搞好工作。

  七、管好文件,注意保密。妥善保管各种文件资料,防止丢失、被窃。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涉及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

  八、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奉公守法,遵守纪律,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不准吃请受礼,不准公费旅游,不准低价购买商品,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