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收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发(1995)109号  发表时间:1995/9/26  有效性:有效
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文件规定:对于事业单位的一切收费,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均应依法征税。对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两个条例划分征税和不征税的范围;凡不是由这些机关或其所属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而是由其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或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均应征收营业税。据此,交通系统事业单位收取的营运车辆运输管理费、汽车维修管理费、营运汽车质量检测费等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199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