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1995)033号  发表时间:1995/9/25  有效性:有效
关于对机动车驾驶、缝纫、美容、烹饪、计算机等各种培训收入适用税率问题,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川财税(1995)9号文件曾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规定之前,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经研究,对机动车驾驶、缝纫、美容、烹饪、计算机等各种实用技能培训所取得的收入,自1995年10月1日起改按“文化体育业”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199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