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关于阿坝州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成都交易厅回核算地交纳所得税的请示批复
文号:川国税函发(1995)137号  发表时间:1995/9/18  有效性:有效
你局《关于阿坝州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成都交易厅回核算地交纳所得税的请示》(阿州国税发[1995]80号)收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则在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其企业所得税应在阿坝州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部核算所在地缴纳。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