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部派出机构和当地国税局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财驻川监字(1995)235号  发表时间:1995/9/13  有效性: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部派出机构和当地国税局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财监字[1995]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组)和国家税务局要把两个部门之间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到有利于强化中央财政监督、税收征管、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法纪的高度来认识,各专员办事组与国税局要经常保持联系,互通情况,使国税局了解专员办事组的工作重点、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纳税人税收解缴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使专员办事组了解国税局税收检查的重点内容、税收征管中发现的纳税人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某些重大事项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专员办事组可与当地国税局共同开展监督检查,共同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
二、各专员办事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出纳税人违反财税法规,应补缴税款及应上缴罚款的,由专员办事组依法作出《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该项收入的原缴款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不再缴入省专员办“临时过渡帐户”;同时将处理决定抄送被查纳税人所在地国税局,该国税局应及时开具缴款书征收入库(缴款书上注明“专员办查补”字样)
附件:财监字[1995]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