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几个征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5)097号 发表时间:1995/8/17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今年6月全省地税系统流转税工作会议研究意见,现就营业税几个征收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铁路保安公司押运物资等取得的收入适用税目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铁路保安公司押运物资和航空联运公司办理特殊传递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港务局(站)与运营业务相关的运输活动适用税目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与运营业务相关的运输活动”是指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除上述规定以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对港务局(站)所收取的服务性收入,应按营业税有关税目征税,而不能一概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
三、关于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应否按“建筑业”税目征税问题。 有些企业或单位自建建筑物并不是为了出售,而是以出租或投资入股方式获取经济利益。按照现行规定,上述自建行为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因此,不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四、关于设计单位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
设计单位主要负责勘探设计、设备采购、施工招标发包、项目管理、质量监督和试车考核等,一般不辖施工队,不直接从事施工作业。原营业税规定,设计单位不直接从事施工作业,不按建筑安装纳税人对待。新营业税制实施以后,对设计单位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可按以下原则办理:
1.分别核算设计与建筑安装收入,分别按适用税目征税。
2.划分不清楚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3.如果设计单位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不与建设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合同,而只负责工程设计任务,对其取得的设计收入则按服务业一其他服务税目征税。
五、关于对建安企业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征税问题。
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有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方式。所谓包工包料,是指建设单位不负责供应材料,而由建筑安装企业自行采购并进行施工的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包括料、工费收入。所谓包工不包料,是指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施工的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没有材料部分,只有人工费收入。原营业税规定,对包工包料按收入全额征税,对包工不包料只就人工费收入征税。该项政策在执行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税务人员难以区别两者的界限,不易征管,税收漏洞较多。为了堵塞漏洞,减少国家税款流失,新税制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即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建筑业扣缴义务人扣缴营业税地点问题。
新税制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总承包人应按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或转包人应纳营业税款,即:
1.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
2.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扣缴的机械所在地代扣代缴。如果分包或转包人将工程再分包或转包出去,有一段工程仍是跨省工程,该段距省工程的营业税亦由总承包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3.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且其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机构或代理者的,不管此项工程是否实现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七、关于“建筑业”与“服务业”划分问题。
一些房产管理部门、清洁公司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清洁、修缮对其取得的收入,对房产管理部门应按“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子目征税;对清洁公司从事的清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子目征税。
八、关于金融机构销售支票等金融物品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征收营业税。因此,对金融机构销售支票等金融物品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九、关于旅店业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经营方式不断出现,在部分旅店业中出现凭卡服务的经营方式。顾客入店时,店方发给一张服务卡,顾客可凭此卡住宿、用餐、购物和享受店方提供的其他服务,顾客离店时,凭卡统一结算,店方将全部收入作为住宿收入。对此经营方式中的货物收入,是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附带销售货物,属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对提供不同的应税劳务(如桑拿浴、美容、理发、卡拉OK、歌舞厅、健身房等)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十、关于铁路专用线使用费征税问题。
对铁路专用线使用费征税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如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向购货方提供其所属的铁路线,应属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如该企业未销售货物,只将其所属铁路专用线提供给使用单位使用,应为出租行为,其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子目征税。
十一、关于文物保护单位和宗教场所举办文化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
新税制后规定,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举办文化活动所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在实际执行中不便掌握。为正确贯彻税法统一规定,促进我省文化、旅游事业的健讲演发展,对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举办的文化活动,不论是否属旅游风景区,其第一道门票收入一律免征营业税。
十二、关于医疗劳务收入免税问题。
新税制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预防接种、计划生育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和饮食的业务。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疗养院,其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和疗养院为患者以外的人员提供的服务如住宿、餐饮、娱乐等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