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过渡费”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发(1995)087号  发表时间:1995/7/24  有效性:有效
南充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南地税发[1995]第82号《关于对“过渡费”收入征收营业适应税率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劳务活动收入,属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对“过渡费”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过去规定与本批复不一致的,按本批复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