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成都铁路局铁路货运杂项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5)185号 发表时间:1995/7/12
有效性:有效
成都铁路局:
你局成铁多经[1995]第166号《关于核定铁路货运杂项收费上缴营业税率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第149号,国税发[1994]第47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成都铁路局系统铁路运营业务收入除按规定由铁道部汇总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营业税外,其多种经营收取的货车使用费,货车延期使用费(压车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制冷费、冷却费、货物变更手续费、货物暂存费、查询费、铁路码头(货物占用费)使用等收入,可比照铁路运营业务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