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修武县国税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5)124号  发表时间:1995/7/4  有效性:有效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武县国税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到基层,认真组织学习,吸取教训。
  我们认为,修武县国税局擅自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隐瞒不报,错误是严重的,它侵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领导对修武县国税局将中央级和省级收入擅自入到县级收入、违反财政体制规定的错误行为,抓得及时,处理是严肃认真的,维护了中央和省级的财政收入。各级税务机关要引以为戒,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加强对所属税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加强政治思想和税收政策业务的学习,增强严格执法意识,正确执行税收政策,保证政令畅通和新税制真正落实到位。
  二、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尽职尽责,切实加强征收管理,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要分级负责,层层抓落实,保证中央税收足额及时地入库。绝不允许擅自改变税率、税基,变相减税免税,改变税种属性,挖中央收入地方。严防工作失职、渎职等问题发生。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为教训,在进行新税制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对本单位丰硕的类似问题进行认真检查、纠正,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上级报告。如不认真自查自纠以及有问题不报告者,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从严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关于对修武县国税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4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省局执法检查组对修武县国税局违反税收政策,混淆入库级次等问题进行了调查。1994年度,修武县国税局根据县政府的要求,为完成地方收入任务,擅自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总额达2,947,225.40元入到县级收入中,严重违反了财政体制规定,影响了中央、省级财政收入和新税制的正确运行。省局责成焦作市国家税务局对修武县国税局的问题作出严肃的处理。现将焦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修武县国税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问题处理报告》及《关于省局赴修武县国税局新税制执法检查组有关问题的处理报告》一并通报你们,请迅速传达到全体税务人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全省国税系统自2月中旬开始,对新税制运行情况开展了执法大检查。总的来讲,我省国税系统的执法检查工作是严肃认真的,成效是显著的,对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税制,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规范各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切实维护新税制的统一、完善和国家税法严肃性,起到了促进作用。为了保证执法检查的实效,引起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的重视,在执法检查刚开始,省局就通报处理了郑州市中牟县国税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的问题在检查中,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及时主动整改,执法检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也确有少数单位的领导政策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涣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上级领导的指示和要求置苦罔闻,对所犯的错误不积极进行检查纠正,意欲蒙混过关。修武县国税局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省局认为,修武县国税局擅自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问题是非常严重的,尤其是在省局处理中牟县国税局问题之后,仍然隐瞒错误,应付检查,其问题的性质就显得更为恶劣。焦作市国税局赴修理工武县国税局新税制执法检查组,不能严格遵守廉洁规定及检查工作纪律,接受县局的宴请及礼品,工作不深入,未能查出修武县国税局丰硕的严重混库问题,其错误也是严重的。焦作市国税局在执法检查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对修武问题的处理上也是严肃认真的。省局同意焦作市国税局对修武县国税局及市局赴修武执法检查组有关问题的处理决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修武县国税局局长张建华同志给予撤销职务处分;对修武县国税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芦栓牢同志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省局决定,对1994年元月到9月期间截留中央级和省级收入202万元负有直接责任的前任修武县国税局局长、党组书记,现任焦作市国税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李国昌同志,免去其党内职务,给予记大过处分。
  省局希望,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领导及全体税务人员,要从李国昌、张建华等同志所犯错误中吸取教训,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和国家整体意识,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自觉做到令行禁止,保证政令畅通和新税制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征收管理,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绝不允许擅自改变税率、税基变相减税免税,降低税收负担,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今后,苦再发生违反税收政策、侵害国家整体利益的问题,仍将依据事实情节和错误性质,做出严肃处理,绝对值不姑息迁就,并从严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同时,省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转变作风,严格执行廉政纪律,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思想观念,严防工作作风浮飘、自我约束不严,造成工作失误、渎职等问题的发生。对问题严重、造成工作损失都出要作出严肃处理。

        一九九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