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发(1995)088号  发表时间:1995/6/15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问题的批复》(川检〈研〉[1995]18号)转发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按此批复意见作好税务人员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