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非生产经营胜房征收房产税请示的复函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5)152号  发表时间:1995/6/2  有效性:有效
达川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非生产经营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请示》(达地税发[95]第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从股份制企业改制剥离出来的非生产经营用房,应按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征免房产税,其纳税主体为非生产经营用房的产权管理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
此复。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