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订购教育费缴款书、定额(限额)征收凭证的通知
文号:川教计(1995)068号  发表时间:1995/5/17  有效性:有效
由于去年财税体制改革和国家与地方税务机构分设这一特殊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要求,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定:原省税务局的教育费缴款书、定额(限额)征收凭证不能再继续使用,全省将于七月一日起,启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刷、编号的新征收票证。现将征收教育费票证的订购办法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五年六月底前,原省税务局监印的教育费有关票证全部作废。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启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监印的教育征收票证,其中教育费定额凭证分0.05元和1.00元两种面额,均以50套为一本,今年每本单价0.85元(含印制、储运费,下同);教育费限额凭证每套一式三联,每25套为一本,今年每本单价1.10元;教育费缴款书每套一式六联,每25套为一本,今年每本单价2.40元。今后将根据印刷、发放等的实际支出,对票证成本单价作适当调整。
二、各市、地州地税局、教委应加强联系、协调,认真按要求共同填报“教育费征收票证订购单”(附后),报送时除市、地、州总数外,还应分列分县数、加盖地税局、教委公章后,按时报省地税局计财处。省地税局将以此作为与省教委和各地票证印制、发放及费用结算的依据。
三、教育费征收票证的订购一年一次,采取先付款,后印刷发放的办法。各市、地、州务必于每年十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下一年度的订购数,并同时由各市、地、州教委直接将全部订购费用汇至省地税局计财处(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计财处,帐号:26109295,开户行:成都市建行四支行东分处)。逾期将不再办理订购和收款。因汇款不及时而影响票证印刷、发放,由此造成票证短缺、影响征收工作的,由各地教委自负其责,并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今年下半年各地的票证需求量,请各地务必于六月十五日前按订单要求报省地税局计财处。同时将印制费用由各市、地、州教委直接汇到省地税局。
五、教育费征收票证的订购是搞好教育费征收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各级教育、税务部门要通力配合,认真负责地搞好此项工作。

199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