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计函(1995)016号  发表时间:1995/5/15  有效性:有效
根据省国税局川国税计[1994]8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税收票证共12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涂炭、无炭)2种;(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涂炭、无炭)2种;(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限额完税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罚款收据;(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税款退税凭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二、省国税局从六月十日开始向各地、市、州国税局发放上述各种税收票证,请认真做好接票工作,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对各种停用票证、由县(市、区)国税局清理造册,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签章后集中销毁,并由地、市、州国税局汇总报省国税局备查,对丢失税票尚未核销的,应按税收票证管理制度办理。
四、各地、市、州国税局将停用的各种票证,在税收票证领、用、存半年报表“上缴数”栏中反映,不再结转报送。
附件:样票(略)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