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5)068号  发表时间:1995/3/13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字[1994]第9号规定拟文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以川财税[1995]第4号文下发。为贯彻执行时便于操作,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实行计税工资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集体性质的股份制企业,其计税工资的扣除最高限额为500元/人,在此限额内,各地可根据本地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部门、行业具体的计税工资标准,同时报地方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等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未达最高限额的,按实扣除。
二、集体企业计税工资的计算,应严格按照企业在册、在岗的实际人员正确计算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额。为便于操作,统一口径,简化计算,在月份或季度中,可按月末或季末职工人数计算,在年终,可按全年平均职工人数清算。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承包、承租公有民营出去的人员,以及发生活费人员已自谋职业在其他单位、企业计算了计税工资的均不得重复计算。
三、集体企业聘用的季节性临时工和不满三个月的临时工,不纳入计税工资人员范围,其发生的工资等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