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5)064号  发表时间:1995/3/9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第5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做好理顺纳税关系、摸清税源等征管准备工作,其所得税的具体征收办法待省里研究后另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