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1995)005号  发表时间:1995/3/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不发重庆)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第8号)文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95)财税字8号(略 已刊于本汇辑199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