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
文号:川国税明电(1995)016号  发表时间:1995/2/25  有效性:有效
  据了解,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自行作出普通发票一律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规定。我们认为,这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90号文件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按流转税的归属划分”的统一规定。今年一月九日上午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朝浦同志受蒲海清副省长的委托召集省国税局副局长槿义祥、省地税局副局长石恩祥协调我省普通发票管理问题时,作出了我省普通发票管理仍执行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日省国、地两局联合发出的川国税征(1994)004号文件的裁决。为此,我局重申:我省一切单位和个人凡从事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经济业务所使用的普通发票,均由国税局负责管理,其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向国税机关购领和按规定使用发票,不得私印或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国税机关要象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管理好普通发票。对一些单位和部门违反中央统一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上报,对国税机关不执行总局文件规定的,省国税局要严肃查处。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向当地政府汇报及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