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5)015号  发表时间:1995/2/24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不含重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今年二月份至五月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税制检查,现将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通知所属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抓好这项工作。各地要借助这次执法检查,对现行地方税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全体地税干部进行一次执法教育,切实纠正有悖于统一税法的行为。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由负责税收政策法制工作的机构办理检查的综合工作,各税政业务部门负责相关税种的检查。
三、按照总局制定的检查重点,地(市、州)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是:新税制实施以来,本级及下级为贯彻实施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特产税条例而制定的各种政策措施(包括原税务局制订)和地方税务机构建立以来所制定的其它地方税种的规范性文件。
基层征收机构,要对征收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对违反统一税法的做法要及时加以纠正。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自查结束后,省局将派出工作组重点检查2个地级地税局;地、市、州局要重点检查2个县地税局;县地税局应抽查2个税务所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检查。
五、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应在三月二十日前将自查报告,自查文件目录,自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报送省局。重点检查报告五月十日前报送省局。
附:1、国税发(1995)25号文件(即总局明传电报[1995]第10号);
2、国税发(1995)第26号文件;
3、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项怀诚同志在“全国新税制执法监督检查电话会”上的讲话(录音整稿)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