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报税务违章案件奖励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5)039号 发表时间:1995/2/13
有效性:有效
地方税务机构成立以来,一些地区请示,对群众举报税务违章案件如何奖励问题,经研究,在没有新的规定前,对群众举报地方税务违章案件,仍按原四川省税务局川税发[1991]第420号《关于群众举报税务违章案件的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