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5)031号  发表时间:1995/2/10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不发重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1995]第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我局,便于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