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5)035号  发表时间:1995/2/9  有效性:有效
根据全省地税系统征收工作的实际情况,省地税局决定从1995年3月1日起统一使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凭证右上角套印边长为1厘米的正方形标记,方线内为“地”字,字体为2号正楷。标记颜色与各联本色相同。
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启用,为保证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工作需要,省地局从1995年2月16日起开始发往各市、地、州地税局,由各市、地、州税局配发各县(市、区)地税局。
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使用范围,按照国税发(1994)102号文件精神规定,凡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完税依据。
四、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于1995年3月1日前停用,请各单位做好此种票证的清理、销毁工作,并造具清册送省国税局存查。
五、四川省地方税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地税机关盖章后发给扣缴义务人,发放数量应按使用情况严格控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填开后,第一联由扣缴义务人留存作记帐凭证;第二联退纳税作完税依据;第三联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报缴销。
六、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应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执行,望各地认真做好凭证的领发、结报、缴销工作,并在税收票证报表中列报。

199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