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用地粮食附加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明电(1995)001号  发表时间:1995/1/5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不含重庆):
为了搞好1994年度建设用地粮食附加费的结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按规定并督促各县(市)、区地税局尽快将本级截至1994年12月31日止所征收的粮食附加费全额上划省地税局基金税收管理征收专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坐扣。各地上划粮食附加费日期不得超过元月底止。
三、为调动各级征收粮食附加费的积极性,省地税局将按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分配政策与各地进行结算。因此,各地在全额上划附加费的同时,请将“全年批准用地(亩)、减免用地(亩)、实征费额(元)”的准确数据报省地税局基金税收管理处。

                                     一九九五年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