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税务发票监制章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5)002号  发表时间:1995/1/4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强化地方税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6号通知规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我省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监制,以下简称“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省局决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开始启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为椭圆形,上环刻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有“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为“四川××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
二、全国统一“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各市(地、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监印普通发票时使用,印色为大红色。有编号的监制章适用于监制市区内使用的普通发票;没有编号的市、地、州的监制章,适用本级直接管理在全市、地、州范围内使用的普通发票。
三、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新印普通发票一律使用全国统一“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原××税务局监制的库存普通发票,原则上可以继续使用至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止,但需加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验讫戳记。个别企业原票库存较大,经当地县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底,发票验讫戳记式样(略)
“发票验讫”戳记由各县地方税务局制作。
四、全国统一“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是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刻制和使用,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监印有全国统一“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为合法票据,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按规定处理财务会计事宜。
六、为扩大宣传,增强社会透明度,随文印发《关于启用全国统一“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的公告》,供各地印制,广而告之。
附:关于启用全国统一“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一九九五年一月四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为了加强我省普通发票管理,维护地方经济秩序,保障税收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6号通知规定,省局决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我省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监制,以下简称“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特公告如下:
一、全国统一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上环刻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有“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为“四川××县(市)”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
二、全国统一“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各市(地、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监印普通发票时使用,印色为大红色。
三、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用票单位和个人应使用套印有全国统一“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原××税务局监制的库存普通发票,原则上可以继续使用至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止,但需加盖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验讫戳记。个别企业原票库存较大,经当地县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995年12月底。
四、“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是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制和使用发票监制章,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监印有全国统一“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为合法票据,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个体商业户按规定处理财务会计事宜。
特此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