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政(1994)018号  发表时间:1994/12/27  有效性: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8号文《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1994年1月至10月已按每千立方米15元征收入库的资源税,按每千立方米减征3元的金额以“先征后退”的形式退给企业,其具体手续原则上按川财预(1994)41号、川财预(1994)44号文办理。考虑到今年年终决算截止期已近,经研究决定:天然气资源税退税由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退税申请,由财政部门核实,汇总上报地、市、州财政局。省财政委托地、市、州财政局税政科、预算科按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并批复各县执行退库和报省备案。
二、从1994年11月1日起,每千立方米按12元征收资源税。

199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