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承包省内跨市(地、州)工程的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4)045号 发表时间:1994/12/26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现对我省纳税人承包省内跨市、地、州工程的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省施工企业在我省从事建安劳务,承包的工程在我省境内跨市、地、州的,在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具体划分由有关市、地、州地方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二、省内施工企业所承包的工程跨市、地、州能按行政区划分段计算税款的,在各段工程所在地分别缴纳营业税;不能分段计算的,回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