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改变企业性质如何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函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4)063号  发表时间:1994/12/1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为引进外资,或解决资金不足的矛盾,经批准,将其部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作为投资与外商进行合作而成立一家新的“三资”企业,如何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经研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对该“三资”企业批准成立以前,企业已按年度投资额预交或缓交的税款,应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对该“三资”企业成立以后则按“三资”企业的政策规定执行,即从批准之日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再纳入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范围。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