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4)078号  发表时间:1994/11/9  有效性:有效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反映,新税制实施后,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额标准,河南油田产量递减,四川的天然气价格暂不能同步调整,按规定缴纳资源税确有困难。鉴于这种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河南石油管理局生产的原油的资源税税额,由每吨12元暂减为每吨8元;四川石油管理局生产的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5元暂减为每千立方米12元。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199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