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4)026号  发表时间:1994/11/7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税局、国税局、省直属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第2号精神,现就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按照改革后的征收管理规定,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国家税务局系统按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国家税务局系统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税务局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手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应单独填开“缴款单”以“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按上述收入归属的规定,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四、补征以前年度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仍按2%附征教育费附加。
五、为便于及时掌握教育费附加征收入库情况各级地税,国税应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在次月十日前,各地市、州地税局,国税局和省直属分局要将两家截止上月底教育费附加“累计征收额”与“累计入库数”分别上报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上报两家的数字必须一致。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