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流转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发(1994)020号  发表时间:1994/11/4  有效性:有效
  为了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和堵塞流转税征收管理方面的漏洞,进一步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根据全国和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不得为他人代开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无货物的销售和无应税劳务的提供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罚,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缴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为他人代开、虚开运输发票,对不提供运输劳务而开具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罚。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按税法规定税率征税,不得采取定率或定额征收的办法。
  四、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严格按照市税务局成税函[94]40号《成都市税务局转发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和成税函[94]256号《成都市税务局转发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对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按规定征收的税款必须及时足额入库,不得挂帐。
  各地有违反上述规定作法的必须立即纠正,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今年年底以前,各分局、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应对已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核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凡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经分局、区(市)、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发票已到,但货物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暂不得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各分局、区(市)县国家税务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94]89号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紧急请示》的通知精神,及时上报欠税和清欠情况。
  对企业今年1-10月的欠税要制定清欠计划,10月份以后不能有新欠,要把欠税压到最低限度。
  要对征收消费税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税政政策的清理,摸清税源,及时掌握应缴、已缴、欠税情况,特别是对我市的应征收消费税的汽车、酒、金银首饰制品要重点检查,严格消费税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压缩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