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减免税审批程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成劳发(1994)163号 发表时间:1994/10/15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劳动(劳动人事)局、地方税务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因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转机企业富余职工等而享受的优惠政策给予保留,是国家对劳动就业工作的政策扶持,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稳定。为了使国家的优惠政策得以落实,同时避免有的企业打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旗号,骗取国家减免税款。现就我市在执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所得税审批程序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范围仅限于根据国务院66号令创立的,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认定,承担就业局下达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并领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二、凡属以上享受优惠政策范围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所属税务征收机关提交免(减)税报告,并附如下资料:
1、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其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证明和证书;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每月工资表和上年末工资表复印件及劳服企业吸收人员登记表。
3、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的企业职工中的待业人员证明及其当年年检过的《待业证》和市、区(市)、县劳动部门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人员证明;
4、国有转机企业富余职工人员证明;
5、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证明;
6、其他农转非人员证明。
三、地处各郊区(市)、县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证明和证书由各郊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出具;五城区内市属以上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明和证书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出具;五城区区属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证明和证书由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出具。
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的证明,由转机企业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手续并交同级劳动局认定。
五、机关、事业单位(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证明,由富余人员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手续并交同级编制部门认定。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期限应连续计算。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