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4)064号  发表时间:1994/10/6  有效性:有效
  接武警部队后勤(1994)后生字第19号,要求对武警部队生产经营给予与军队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武警部队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等与军队企业基本相同,其收益都是为弥补国防经费不足,根据中央有关“武警部队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的精神,同意武警部队生产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上,比照军队的税收政策执行,即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48号文的规定执行。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的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现行规定。

        1994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