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对省石油总公司成品油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号:川国税流一(1994)003号  发表时间:1994/9/7  有效性:有效
你局川税直发[94]第19号《转报省石油总公司关于建立运费结算专用收据的请示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第21号和国发[1994]第26号对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进行整顿改革的通知规定,四川省石油总公司为解决我省当前成品油资源分散,多头经营,价格失控,市场混乱等问题,对全省成品油的进价及运费,从今年下半年起实行统一的综合平衡结算办法。对其结算业务中所涉及的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省石油总公司已被你局审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对其向省内各购油单位(公司)调供的成品油所收取的油款以及随同加收的管理费、地州运费补贴等,均应作为成品油的销售额,按规定税率17%计算交纳增值税。
二、为解决省外购油点多,运距长短不等而出现的供油价格悬殊矛盾,省石油总公司对其运费采取“抽肥补瘦,以近补远”,进行统一综合平衡的再分配结算办法。对省石油总公司在运费结算过程中系统内统一使用的“四川省石油总公司运费结算专用凭证”,经研究,我局同意作为计算运费抵扣税额的合法凭证。“四川省石油总公司运费结算专用凭证”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和发放,其管理、使用等,均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省石油总公司六月一日以后开出的运费结算行政事业收据,应予以重新换开“四川省石油总公司运费结算专用凭证。”各级税务征收机关据此作为运费抵扣凭证。
三、对省石油总公司运费年度结算中出现的余额(即正差)收入,应按增值税规定税率17%计算补交增值税;出现的负差不再结转到下一年度抵扣运费的正差。


一九九四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