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动用申请表的通知
文号:成税函(1994)299号  发表时间:1994/8/18  有效性:有效
按照成税发[1994]第62号《关于期初库存物资已征税款动用处理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凡一般纳税人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均应报经税务机关核实审批。为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管理,规范填报审批的程序,市局特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动用申请表》(表式),现对填表要求说明如下:
1.“动用所属时间”填申请动用抵扣期间,即如某企业一季度已动用批准抵扣,二季度再次申请动用抵扣,则“动用所属时间”填4月1日至6月30日。
2.表中1、2、3、4、5、6、7、8、9、10等栏次均填报本次申请动用抵扣期间累计数。
3.表中“销售额”、“期初存货金额”、“购进扣除项目金额”和“耗用扣除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4.表中第5—6栏填第一次盘存的期初存货金额和按规定扣除税率计算的已征税款。
5.表中第7栏填动用期前一次动用期初存货的期末余额。
6.表中第10栏=7栏+8栏-9栏
7.表中第11栏=7栏-10栏,即为动用存货金额。
8.表中第12栏为按规定可抵扣的动用存货已征税款金额。
9.表中第13栏为申请动用存货已征税款以后的余额数。
各局要加强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动用情况的审核,报市局审批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申请表一式四份,市局批准盖章后执行。
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动用申请表》(表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