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税务局转发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税函(1994)277号  发表时间:1994/7/29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四川省税务局 川税发[1994]第11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明确以下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省以下(不含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减免幅度和期限,由市税务局审批。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问题
企业所得税入库的预算级次严格按照企业所属的预算级次确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中央企业入中央金库;地方企业入地方金库。
中央与地方所属事业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负责征收。
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农村、城市信用社)所得税入中央金库。
三、关于企业行政管理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上交的行政管理费提取比例、开支范围暂按成税函[91]第59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