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税函(1994)262号  发表时间:1994/7/20  有效性:有效
根据全国和全省增值税业务会议精神,结合川财税[1994]第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现将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粮食复制品征税有关问题
财税字[1994]第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征税。为支持粮食企业的发展,对粮食复制品中的挂面和馄饨皮可按粮食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墙体材料范围问题
一般纳税人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为原料生产的墙体材料,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字[1994]第4号通知规定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上述墙体材料,无论其原料中掺兑比例大小,都可按简易办法征税。
三、关于新批准的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处理问题
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其期初存货已征税额的计算应以审批确认当月末的库存货物为依据,扣除税率应按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执行,库存货物的扣除依据为货物的实际采购成本换算的不含税金额。
四、关于分支机构标准问题
增值税分支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标准:
1、分支机构的名称应能明显地体现出与总机构的关系。
2、分支机构的资金必须由总机构拨付。
3、分支机构要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场地。
4、分支机构在经营所在地银行开具有结算帐户。
同时,对固定业户临时外出销售货物,凡经营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不论是否办理外出证明,一律在销售地交纳增值税。
五、关于农业特产税抵扣问题
对农业特产税,无论是生产环节缴纳的还是收购环节缴纳的税金,都应并入农产品买价,计算进项税额。对猪、牛、羊征收的屠宰税也比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