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期初库存物资已征税款动用处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成税发(1994)062号  发表时间:1994/7/13  有效性:有效
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期初库存物资已征税款动用处理的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期初库存物资已征税款动用处理的管理办法

为正确贯彻执行新税制,使新税制得在顺利运转,促进生产的发展、税收收入的增加,应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申报、审核和抵扣工作。但由于企业存货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有必要对期初库存物资已征税款抵扣工作进一步规范,现就抵扣工作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处理原则。
(一)必须坚持不动用不得抵扣的原则。凡未经税务机关复查审核认可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其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一律不得抵扣。经税务机关复查审核认可的,其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准许按季报批抵扣。
(二)审批权限。对核准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凡动用应抵扣税款在80万元以下的(含80万元),由县(市、区、分局)税务局审批;凡动用应抵扣税款在80万元以上的,由县税务局核实后报市局审批。
(三)建立健全企业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申报审批制度。
二、动用期初存货已片税款抵扣工作中职责划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职责。
1、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报送期初库存物资已征税款资料(包括企业存货盘点表)。资料数据准确真实。
2、发生动用期初存货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年初存货动用情况申请表和企业报告期财务报表)。
(二)税务征收机关(科、所)的职责。
1、积极主动协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搞好期初存货的盘点核实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分离工作。
2、对所征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必须进行认真复查审核。完备审核手续(企业、专管员、所长签字),报县(市、区、分局)税务局备案,并建立分户台帐(台帐也可在县局)。
3、对一般纳税人要求抵扣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应按规定审核动用情况,确认后报送县(市、区、分局)税务局审批,接批准通知后辅导企业进行帐务调整,并在分户台帐逐笔反映,季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向县(市、区、分局)税务局报送抵扣情况表。
(三)县(市、区、分局)的职责
1.掌握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情况,并建立相应的分户情况资料档案(或分户台帐),季度终了后四十日内向市局报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动用情况表。
2.收到税务所(科)上报企业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请后,应认真审核,凡抵扣税款超过30万元的,应组成由税政科、检查科(或稽查中队)等科室人员参加的审核小组到户审核。审核无误后批准或向市局报送。
3.对已批准抵扣的企业,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弄虚作假多报动用而造成少数或不缴税款的,要严格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市局的职责。
1.定期收集全市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定期向省局报送资料。
2.不定期对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收到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请后,应认真审核,及时处理。
三、各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