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反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成税函(1994)251号  发表时间:1994/7/13  有效性: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37号《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