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对外开放若干意见的报告通知
文号:成办发(1994)059号  发表时间:1994/7/4  有效性:有效
市政府同意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对外开放若干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成都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对外开放若干意见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了抓住新税制实施和全市动员齐抓开放的大好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改革开放意识,以改革促开放,以开放促发展,以发展求稳定,让税收工作为全市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服务,特提出如下进一步支持全市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
一、用好用够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到目前为止,国家已相继制定下发一系列涉外税收政策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国内进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减少,用好、用够、用活这些政策,对我市对外开放意义十分重大。这些政策主要有:
(一)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实行新税制,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后税负增加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可退还多缴部分税款。此规定可执行五年。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可退还多缴部分税款。多缴税款原则上年终后一次办理退税,但对年度退税额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后可按季预退税款。
(二)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仍按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主要有:1.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老市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能源、交通等国家鼓励的其它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地方各税方面的政策优惠政策仍按税制改革前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由过去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实行免征工商统一税改为对出口产品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实行出口产品退(免)税。
(五)为鼓励外商把资金、设备、技术投向技术含量高的高科技企业、生产性企业、出口企业及能源、交通基础建设,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属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所适用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扩大对外开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和完善如下具体政策措施。
(一)为鼓励外商在我市建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凡经过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者投入资金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为了鼓励我市企业引进技术和资金,搞好企业技术改造,对外商在我国没有机构所有来源于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等)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均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联营、参股,对这部分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可比照国内联营企业办法执行。1.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然后再分利,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弥补。2.联营企业投资分回的税后利润,若投资方所得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若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联营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有关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对在我市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建议市政府授权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三年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若投资方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建议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四、努力搞好服务,保证各项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全面到位
(一)加强涉外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坚持送政策上门。一要全面系统地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消除外商投资企业的疑虑;二要及时把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向外商解释清楚,增强外商的投资信心;三要通过涉外咨询办事处,及时答疑解难;四要结合新办企业特点,搞好涉外税收政策辅导。今年拟分两次对全市涉外企业的主管部门领导和办税人员进行培训。
(二)坚持开展涉外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和政策调研活动。今年拟开展一至二次涉外税收执法检查,以保证各项政策准确到位。结合新税制实施,联系成都实际,组织调研、税政人员和涉外税收干部,深入外商投资企业、国内进出口企业及有关部门,调查研究新税制的执行情况及反映,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并形成调研文章,供上级机关决策时参考。
(三)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征管等日常工作,稳步推进中介机构代理办税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做到随到随办。分两次对全市主管涉外税收的税务干部进行培训,学习市场经济、国际贸易、涉外税收等理论知识,普及英语和计算机专业知识。提高涉外税收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税款征收工作效率,及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款缴库手续,保证完成8,000万元的涉外税收任务。保障依法纳税,严厉查处偷税、漏税和骗税行为。
(四)加强出口退税工作,支持外贸出口。对出口企业因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难以及时提供报关单的,经企业申请,由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批准,可以凭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及时退税。报关单可延退3个月提供,以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增加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次数,由过去的每月2次改为每月4次。对出口企业一次出口量大、资金周转困难,而退税手续齐备的,可随时办理退税。
(五)“先征后退”的预算管理问题,由财政、税务、银行另行通知。
以上报告当否,请指示。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