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发“成都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文号:成税发(1994)058号  发表时间:1994/7/1  有效性:有效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成都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意见(试行)》,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了《成都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管理责任制(试行)》,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组织各基层征收单位、发票发行点及用票企业按照本《责任制》的内容,结合具体实际,分别确定各自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用、管责任制”,以责任书形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以备随时对照检查,监督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成都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使用、管理责任制(试行)

         专用发票的购领
一、企业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后,备具书面申请,连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财务印章或刊有“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印章的印模,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购证。
二、每次购票均凭准购证并缴验已用的旧票,经税务专管员核查审批后,按不超过一个月需用量购领新票。
每次购票途中,应注意票证安全,除经办人员外应做到有人协同护送。
三、发生派员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须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请领有关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跨省经营的,凭此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购领经营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如期办清缴销发票手续;在省内跨地(市、州)县(市、区)经营的,凭以携带自购企业所在地发票到外出经营地填开,并依限返回原地后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带出发票的结报手续。本市城区五区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相互跨区及市局各分局征管企业在五城区内和企业所在区(县)范围内使用专用发票不需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四、主管税务机关专管人员收到企业购票申请后,应于三日内(遇假日顺延)对申请人是否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件是否齐全等进行认真审查和核验,如一切均符合规定,应即签具意见送征管部门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购证。同时应将专用发票购领、使用、管理的规定和责任制向企业宣传讲解。
发给准购证后的书面申请由发证的征管部门存查,财务印章印模卡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卡由主管税务机关指定专人集中保管备查。
五、对企业每次凭准购证购票,专管人员应根据企业实际业务需要,认真审查核定准购发票种类、数量(每次最多不超过一个月需用量),在准购证上批注并签名、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购章”,交企业凭证购票。下次购票时,并应认真检查上次购票的使用情况,严格执行“验旧购新”规定,发现问题必须彻底追查。
六、对企业申请外出从事经营活动者,税务专管员应根据企业书面申请认真核实情况,按实际需要签发“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并规定有效期限(对省内跨地〈市、州〉、县〈市、区〉经营的还须注明携带发票的种类、数量、号码及携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限期届满,应督促企业及时缴回经销地税务机关签注在销地发生销售额及购用专用发票情况并盖有公章的原发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经审核属实后,结清应纳税款,并在企业发票准购证上补登外地购票的种类、数量、号码,对省内跨地(市、州)、县(市、区)经营的应督促办理带出发票的缴验结报手续。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行点经办人员在发行工作中应做到:
(1)切实掌握所管发行区划范围内用票单位、用票种类和数量的情况,主动向发票管理部门提供信息,使上下作到心中有数,经常保持票种、数量的合理储备,确保供应的需要,避免供不应求,影响企业经营的情况发生。
(2)在发售发票时,对购票人持有的准购证是否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章,购票种类、数量是否经专管人员审定并签名和盖有“增值税发票准购章”等项认真审核无误,方得售给专用发票,收清工本管理费,开给收据,并将实售发票数量、字轨、号码分别在准购证及准购证底卡内作好登记。出售发票必须依号顺序,先小后大,依次发行,为加强管理,便利检索提供条件。
(3)加强与税务专管员工作联系,妥善保管准购证底卡,定期(半年)将底卡复印一次,分别反馈给各主管税务机关,以便专管人员校正分户专管手册内批购发票记录,调整差异和补记号码。
(4)作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行情况的帐、表登记和编报以及工本管理费的解交工作。每日所售专用发票,须根据准购证底卡或填有售票字轨、号码的工本费收据,按时间票号的顺序逐笔过入售票分类登记簿,按月结出合计,盘点库存,作到帐实相符。每月专用发票发行情况,应于次月三日前向区(市)、县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报送专用发票领、销、存情况月报表,区(市)县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审核无误后,于次月七日前汇总上报市税局。所收售票工本管理费,应视金额大小定期解缴指定银行存款帐户,经办人员不得私人握存,月终凭银行收款凭证随专用发票购销存情况月报表报区(市)、县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结算,做到月款月清。
(5)专用发票发行人员发生变动时,原任与继任人员必须办清交接手续,主管部门应派员监交,所有存票及发行帐表单据均须造具交接清册四份,逐项点交无误,交接双方及监交人签字后,交接双方各执一份,报区(市)县局发票主管部门各一份。

专用发票的使用
八、销售货物(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实行统一核算但非设在同一县〈市〉的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等视同销售的行为在内)、应税劳务及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征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征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等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九、填开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时限,依号顺序,全份各联一次性如实开具(复写或打印),除“开户银行及帐号”、“购销双方的电话号码”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填外,票面栏目必须填写齐全,内容正确,票、物与实收金额相符,并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注明作废,另行填开。发票联、抵扣联应加盖财务印章或刊有“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未发生经营业务,不得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伪造的和与统一规定格式不相符的专用发票。
开具专用发票时限具体规定为:(1)采用预收贷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5)实行统一核算但非设在同一县(市)的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之货物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十、一次销售货物品种较多,可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另付销货清单;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需将价费分开的,可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不包括代收代缴消费税),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此项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均为一式四份,与专用发票同时开具,分别附专用发票1—4联之后,配套使用,并从1994年7月1日起使用省税局监制的统一格式,停止使用以前企业自制凭证。
十一、所购专用发票只能由本单位在本地及规定的地区范围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未经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倒买倒卖专用发票。
十二、企业外销经营业务结束后,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缴回原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凭证在外地购买或带出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经营销售额等情况的申报核验和应纳税款的交纳等手续。
十三、销货已开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时,购方未付款、未作帐的,须收回原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与原存根联、记帐联一并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对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另开专用发票。如购方已付款或虽未付款但已作帐务处理,原发票联、抵扣联无法收回的,必须在收到由购方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据以按退货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开具红字发票,其存根联、记帐联由售方凭以扣减当期销项税,发票联、抵扣联由购方作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购方如不按红字发票扣减进项税额,造成不纳或少纳的,即为偷税行为。
十四、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具备有电子计算机技术和操作人员、能通过电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销货及库存清单以及完成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工作要求等条件。其条件具备者,须提出收面申请,并附按专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按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销货及库存清单以及有关电子计算机设备、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配置和其他有关资料,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使用后的存根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十五、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应出示本企业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向收款方取得专用发票。
十六、取得不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作财务报销凭证,也不得抵扣税款,发现可疑发票应主动报请税务机关鉴别。
十七、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凡购进增值税应税项目,未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记帐联和抵扣联齐全的专用发票;在发票保管方面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设专人、专门场所存放保管专用发票和未建立发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将抵扣联装订成册、未经批准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丢失专用发票、损(撕)毁专用发票、不按税务机关提出的其他要求保管专用发票的;在专用发票的填开方面,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各项要求的,均不得抵扣进项税款,对过去已经抵扣者,应从查获时的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十八、专用发票购、用(开出、取得)、存情况应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中列报。
十九、主管税务机关专管人员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向所管企业进行宣传讲解,对其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是事符合规定,应按本制度“专用发票的使用”所列各条对照,经常进行监督检查,辅导其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提出有疑问的进项发票,应认真协助进行鉴别。
二十、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出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的问题,应认真审查属实后督促企业按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对已付款、已作帐务处理的,应开给“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二十一、主管税务机关专管员应结合企业每月纳税申报,对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要逐份进行审核,凡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应予剔除。对填写内容、印刷版面及格式或防伪标志等有疑问的,并须进一步进行追查。对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已进行抵扣的抵扣联,应加盖“已核已扣”戳记,暂由企业按月装订成册,保管备查。
二十二、区(市)县税局、市局各分局对所管企业进项专用发票抵扣联,应采取随机抽样方式,每月至少抽取五份,用传真或信函寄销地税局进行交叉检查。

   代开专用发票
二十三、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具备领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能依法计算报缴应纳税款、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能在一年内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健全帐务、核算销项和进项税额等条件,并提出书面申请,填具《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报经县(市、分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二十四、经批准为“代开专用发票纳税人”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需要代开专用发票,应详细填列《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单》并随带财务单或发票专用章,将表送主管税国所审核填开。
对已代开的专用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或销货折让,应比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二十五、税务机关对小规模企业报送的代开专用发票的申请,如经审查符合条件,应在三份《审批表》上加盖“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纳税人”印章,由审批机关、主管税务所、申请企业各存一份。
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就有专人负责,建立分户代开登记备查簿。对未经批准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的企业或非本税务所登记管理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的企业均不得代开。
二十六、税务所收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单》并对其申报内容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税务所负责人签字,加盖税务所印章,并据以按规定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填开缴款书或完税证收清税款后,再按规定代开专用发票,并加盖申请企业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及“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印章,其存根联及《申报单》第一联留税务所专户登记备查,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和《申报单》第二联交申报企业。
对“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所征税款如小于核定税款的,应按核定税额征税,大于核定税额的,按实际应纳税额征税。
代开专用发票纳税人申报项目如涉及销售免税货物、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给消费者和小规模纳税人、每次销货或提供劳务在2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销售等情况,均应审核剔除不予代开专用发票,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十七、税务专管员对所管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应加强辅导和督促共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从审核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已达到要求,健全帐务核算,正确计算销项和进项税的,应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到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即取消其代开资格,并在其《代开专用发票审批表》及“代开专用发票备查簿”的专户中批明注销。

专用发票的保管运输
二十八、企业对专用发票的保管,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置备专柜存放,加强防火防盗措施,保证发票安全;要建立健全领、发、用、退、存制度,设置专用登记簿册,切实作好登记,按月盘点库存,作到帐实相符,并按期向主管机关报送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表;用票部门(专柜)经办人领票,须坚持退旧领新、当面清点、双方签字,各负其责的办法;所有专用发票登记簿册表单及使用专用发票的存根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应报经税务机关检验后销毁,不得擅自处理。
二十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不得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三十、领用发票的企业单位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异动变化,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办理专用发票准购证及余存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三十一、企业单位丢失专用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声明作废。
三十二、企业在发票购领、使用、取得、保管等方面必须按照规定执行,有什么问题,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专管人员反映、咨询、不得自行处理。
三十三、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专管人员对企业反映、咨询有关专用发票方面的问题,应认真研究,核实情况,依照政策规定进行解答或解决。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有变动或修改时,应主动通知企业。
三十四、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专管员对所管购用专用发票企业的经营动态应经常加强管理,如有停业、歇业、改组、改变名称、倒闭破产、迁移地址等异动情况,应于平时管理,尤其是在按期申报纳税工作中及时发现,并负责督促企业按规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专用发票准购证和余存发票的变更或缴销手段(主管税务机关并应通知发票发行点变更或注销准购证底卡)。此项工作应纳入税主管员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凡执行不力者,就酌情扣发奖金,造成无法追回应缴销存票的,应按失职论处。
三十五、税务机关专用发票发行部门对专用发票的保管,要有专人、专库、专柜保管、加强防火、防盗措施,防止丢失和毁损,保证发票安全。要切实建立和严格执行领、存、收、发制度,设立专册,作好登记。发票入库就依与顺序堆存,出库要按号先小后大依次发放,做到收发必凭据,交接必清点,经手必签字,以分清责任,绝对避免差错。
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管理发行单位对所领发票的运输,必须使用封闭式专车,除经办人员和驾驶员外,还必须联系公安部门或武警部队,派出干警协同押运,确保途中安全。

           附 则
三十六、本制度对有关专用发票的印制、检查和其他未尽事宜及对不按本制度办事以致构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或处罚。
三十七、本责任制从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