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文号:成税函(1994)234号  发表时间:1994/6/30  有效性: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除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凡是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并列入企业固定资产有关科目核算的,对这部分固定资产暂免征增值税,不再划分使用年限。
二、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按本通知规定应征收营业税,但从事集邮商品销售的邮政部门必须是现行中央国营邮电通信企业所属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