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对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税发(1994)131号  发表时间:1994/6/28  有效性:有效
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的规定执行以来,各地反映目前小规模企业与一般纳税人在购销活动中,一般纳税人要求小规模企业提供按规定税率填开的专用发票。由此,小规模企业为了货物畅销,主动向税务征收机关提出要按规定税率(17%或13%)全额缴税,并开具全额专用发票。为了使小规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因代开具专用发票而受到影响,根据全省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的,且代开对象又属省内一般纳税人的若小规模企业自愿按规定税率全额交纳税款,可以按规定税率开具专用发票,并作为合法抵扣的凭证。税务所必须坚持按代开规定税率全额税款先入库后再开专用发票的原则,决不允许弄虚作假。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加盖税务所所章(或征收分局局章)。
二、对省外企业来我省购货的,凡由我省税务所为其代开专用发票的,只能按照统一规定征6%、开6%。
三、省内出口企业按第一条规定从省内小规模企业收购货物用于出口所取得的专用发票。申报退税时,除提供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外,还必须同时提供按代开规定税率全额税款入库的缴款书或完税证(复印件)并经过县、市(区)分局税务局严格审核后加盖局印章。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税率征收的全额税款给予办理退税。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国家局正式文件下达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