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文号:成农银发(1994)字167号  发表时间:1994/6/21  有效性:有效
  根据总行农银发(1993)251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省农行川农行发(1994)56号《关于转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现结合我市信用社实际,并征得市税务局同意,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信用社固定资产购建及管理问题
1.信用社新增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市、区)承社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市分行信用合作处审批,其中,县(市、区)联社新建、购建房屋,信用社、县联社购买汽车、电子计算机,一律报市分行信合处审批。
2.信用社固定资产折旧采取分类折旧与综合折旧相结合的办法,年综合折旧率最高为7.5%;对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及家具等实行分类折旧;对需要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报经市分行和同级税务部门同意后执行。
3.加强信用社固定资产的管理,信用社及联社购置的固定资产,租入和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新的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和建帐管理,做到帐实相符。并严格区分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界限,不得混淆。
4.关于信用社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者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的价值问题。信用社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固定资产发生产权转移事项,需要评估的,必须经有权的中价机构进行评估;属于联营的,按联营双方协议确定的价值执行。信用社固定资产产权兼并和清算事宜,必须逐级上报,由市分行信用合作处审批。
5.信用社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县(市、区)联社与同级税务部门汇同审批,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报市分行信合处和市税务局审批。
二、关于资金多缺的处理权限问题
1.贷款呆帐的处理权限。在国家税务局未正式下达具体办法之前,暂按原规定执行。
2.出纳长短款、错帐错款和结算赔款。每笔金额在二千元以下(含二千元)的,由县(市、区)联社与同级税务部门汇同审批;每笔在二千元以上的,报市分行信合处和市税务局审批。
3.贪污、盗窃、诈骗、抢劫等案件损失,损失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由县(市、区)联社与同级税务部门汇同审批;损失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报市信合处和市税务局审批。
4.坏帐损失和应收利息、应收租赁收入,应收投资收益等形成的坏帐损失,每户(单位)金额在一千元(含1千元)的,由县市联社与同级税务部门汇同审批;每户(单位)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报市分行信合处和市税务局审批。
三、关于业务宣传费的问题。信用社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以内掌握使用。
四、劳动保护费。信用社劳动保护纲原则上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属金融系统特殊规定的,如防尘费、营养保健费、劳动保护费等,其开支范围、标准可参照金融系统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行政管理费的问题。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应本着“以支定收,减轻信用社负担”的原则,合理筹集管理费。信用社上缴管理费比例,按市税务局(1991)59号文件执行。其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另文下发。
六、关于信用社股金问题。今后信用社不再吸收存款性的股金,对93年前,信用社为完成平抑物价、保证农副产品收购不打白条的政策任务而吸收的存款性股金,其股金处息按有关规定在成本中列支,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