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小城镇建设试点耕地占用税和建设用地粮食附加费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财农税(1994)017号  发表时间:1994/6/15  有效性:有效
根据省委川委发(1994)6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试点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保证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其耕地占用税和建设用地粮食附加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小城镇建设试点的范围及用地数量,全省小城镇试点范围仅限于省委川委发(1994)6号文件附件2《四川省一百个小城镇建设试点镇名单》中规定的集镇,各地自行扩大的小集镇建设试点,一律不得比照执行有关优惠政策。小集镇建设试点仅限于每个城镇占用耕地300亩,各市、地、州、县(市、区)不能自行扩大用地数量,凡超过部分不能再享受有关照顾,必须按规定上交耕地占用税和粮食附加费。
二、关于小城镇建设试点耕地占用税和粮食附加费的征收和返还。小城镇建设试点的耕地占用税和粮食附加费,由试点集镇所在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征收,并出具耕地占用税税票和粮食附加费专用收据,加盖“四川省小集镇建设试点专用章”,对每个使用耕地的纳税人办理有关纳税和缴费手续。各征收机关收到小集镇试点集镇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和粮食附加费后,应尽快全额返还试点镇政府。各地自行确定的小集镇建设试点,超出川委发(1994)6号文规定范围的,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局川财农税(1990)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同级批地同级预征税款办法的通知》及省财政厅、省国土局,省物价局川财农税(1993)2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用地粮食附加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及批地级次,向同级征收机关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和粮食附加费。
三、关于小集镇建设试点耕地占用税和粮食附加费的用途。返还镇政府的耕地占用税和粮食附加费,全部作为小集镇建设试点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小集镇的基础设施建设。试点集镇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监督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199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