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税函发(1994)171号  发表时间:1994/6/15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12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1号《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规定》,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范围仅指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