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文号:成税函(1994)207号  发表时间:1994/6/10  有效性:有效
市局曾以成税函[1994]第166号文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实际执行中反映出一些问题,为统一政策,市局研究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正式下文明确以前,暂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税明电[1993]第70号《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明确:企业销售的免税货物或者兼营应征营业税项目的,在按规定计算出全部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后,其增值税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依下列公式计算:
增值税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全部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1-1993年免税货物销售额、营业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近期转发的财税字[94]第4号文件确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比照上述规定办理。但考虑到财税字[94]第4号明确的免税货物从今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且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已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故暂按以下办法计算和处理:
1.免税货物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免税货物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3年免税货物销售额/1993年全部应税货物销售额
2.今年一季度内或1—4月份动用的期初存货,其已征税款允许计算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动用免税货物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一季度或1—4月份批准予以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一季度或1—4月份免税货物销售额/一季度或1—4月份全部应税货物销售额
3.免税货物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减去今年一季度或1—4月份内动用免税货物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后的余额,从“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原则上转入原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所在的会计科目。以上的“免税货物”是指财税字[94]第4号文明确的免税货物;“应税货物”是指在今年4月底之前应征增值税的货物。
二、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年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处理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即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减去改按简易办法收前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后的余额,原则上从“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原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所在的会计科目。
三、成税函[1994]第196号文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队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凡年初存货已计算分离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并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的,应一律从“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转回原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所在的会计科目。
以上请一并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