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统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
文号:成税函(1994)203号  发表时间:1994/6/7  有效性:有效
现将省税务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川税函发[1994]第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领发与其它票证的领发相同。即12个县(市)局仍在省局领取,区局、分局在市局领取。
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使用范围为企业单位。即:具有法人代表的企业单位代扣代收税款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委托乡财政代收税款和我局雇请代征员,代收税款仍使用税款完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