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做好人民银行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成税函(1994)201号  发表时间:1994/6/2  有效性:有效
根据省税务局川税明电[94]第85号《关于做好人民银行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精神,为确保人民银行印钞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放、运输,仓储等的安全,保证7月1日统一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税务机关、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必须高度重视此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工作,严格建立健全专用发票运输、仓储、发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靠措施做到万无一失。各区市)、县税务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必须在六月十日前做好接收、购领、发行等准备工作,认真落实专人管理、专库仓储、专柜存放、加强防火、防盗等措施,做到收发必凭据,交接必清点,经手必签字,以分清责任,避免差错。
二、各区(市)、县税务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到市局领取专用发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按照《成都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意见(试行)》要求,每次领票均须填具“专用发票请领单”,加盖局(所)公章、备齐价款,交由市税务稽查大队发票管理科审查核定配发。各单位在运输中,必须使用封闭式车辆运送。同时,除承办购领人员和驾驶员外,还必须与当地公安部门或武警部队联系,请他们派出警员协同押送,以确保运输途中的绝对安全。
三、要认真做好专用发票的验收清点工作。此批专用发票的联次均为四联,中文版(万元,佰万元),每箱装200本,每本25份。各单位在购领发行时,务必清点好箱数,核对好起讫号码,完清交接手续。各区(市)、县税务局和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在发售专用发票前,必须逐箱开箱检验本数。检验时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同时签字负责,对开箱检验数量不够的,要立即连同该箱全部封存,当日上报市局。
四、在向用票人发售时(含各税务所〈科〉向销售点领取用于代开的专用发票),各专用发票发售点应要求用票人当场逐本逐份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及时退换。对的缺号、重号、缺联、重联、漏章、错章、上下联错位、无防伪标识或防伪标识不全、不清等问题的专用发票,应造具清册并连同原票于次日内逐级报送市局发票管理所,严禁对外发放。对用票量大的在大中型企业,购票方式可采取批量供应,对用票量小的企业,一般采取验旧购新的方式发行。各专用发票销售点要认真审核发票准购证,并在准购证和底卡(分户帐)内做好详细登记。
五、纳税人如有停业、歇业、改组、迁移地址等情况发生,以及发票准购证被盗或丢失,主管税务专管员应负责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以及上
报被盗、丢失的同时,要及时收缴停用的发票准购证和专用发票,并及时通知专用发票发售点变更或注销发票底卡。
六、各主管税中和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应按期及时向市局发票管理所报送专用发票领销存情况月报表和月使用量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