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税发(1994)119号  发表时间:1994/6/1  有效性: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精神,现对我省企业所得税两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财税字(94)001号规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但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其审批程序暂按以下原则掌握:凡省级及省以上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减免幅度和期限报省税务局审批;省以下(不含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减免幅度和期限,由地、市、州税务局审批。
二、我省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政府已清理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待正式批复后,省局再下文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