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直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工字(1994)241号  发表时间:1994/5/24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直属企业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你公司直属企业(含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详见企业名单,下同)统一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暂予免交。
二、各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应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实行统一所得税后,请按国家统一规定核算企业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及有关支出。同时取消税前提取单项留利、税前归还借款等政策。
  四、按财政部(93)财工字号497号文的规定,你公司直属企业一九九四年缴纳的所得税,按实际入库数,凭企业的缴款复印件,按季度由中央总金库返还给你公司,用于解决石油企业生产建设资金的需要。此办法仅限于1994年。
  附件:石油直属企业名单(略)                       

                          199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