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税务局、成都电业局关于对高来高去电力销售征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税函(1994)195号成电业用(1994)23号  发表时间:1994/5/20  有效性:有效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现行核算体制以及对高来高去电力实行“代购代销”办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高来高去电力销售征收增值税的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精神,对成都电业局所属非独立核算的供电局销售的高来高去电力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销售环节预征,由成都电业局统一清缴的办法。具体规定为:
(一)销售环节(高来高去电力销售),按实现的销售额,依核定的征收率3%计征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高来高去电力销售预算征税额=销售额×3%
(二)成都电业局依据其高来高去电量的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依据销售环节预征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销售环节预征税额
如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小于销售环节预征税额,不足抵扣部分,允许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申报和解缴。成都电业局所属供电局,应按其销售的高来高去电力销售额向当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货物”栏单独申报填写“高来高去电力”。税务征收机关应根据各供电局申报的销售额,依据核定的征收率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就地缴纳入库。
成都电业局应按期汇总本局高来高去电力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于次月底前向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办理清结算手续。
(四)成都电业局所属各供电局应按期填写《成都电业局高来高去电力销售增值税销项税额统计表》(附后),经当地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报送成都电业局作为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税务征收机关应对填报的《统计表》认真审核,发现填报不实的,一律就地补征税款。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预征税款从成都电业局应纳税额中抵扣。
为便于征管,高来高去电力销售的全部进项税额,其凭据由成都电业局负责取得并核算和归集,局属各供电局不再填列进项税额。
二、其他税收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规定执行。
三、鉴于成都电业局所属的锦江、青羊、龙泉驿供电局由市税务五分局负责征管,上述三个供电局销售的高来高去电力在销售环节不采用预征率的办法,直接并入成都电业局汇总统一向市税务五分局清算缴纳增值税。
以上请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依照执行。
 附件:
   成都电业局"高来高去"电力销售增值税销售项税额统计表
所属时间:  年  月                 单位:千瓦时.元


纳税人登记号
 


纳税人名称
 


负责人名称
 
企业类型
   
地 址
 
电 话
 





项 目
货 物
销售电量
销售额
税率
税额
 

年 月 日






 


 
 
 
 
 
  
 


 
 
 
 
 
 



合  计
 
 
 
  
 
申报单位盖章


上期欠缴税额
5
 
   
 
 
财务负责人:


本期预征税额
6=2*3%
  
本期使用专用发票份数




本期入库税额
7
 


本期应补(退)税额
8=5+6-7
 


                                      年  月  日
注:1、填制单位:成都电业局所属供电局
2、本表一式五联。第一联留底,第二、三、四、五联交税务征收机关签章后,第二联交税务征收机关,第三、四联交成都电业局,其中第三联由成都电业局留存,第四联转交市税五分局,第五联连同缴款书一并送回交款单位。